代客交短訊費電訊商捱轟
2009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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蠱惑收費短訊令人破財,電訊商收費安排同樣招怨!本報多位讀者反映,在了解收費詳情期間,電訊商竟自行向短訊公司代交有關費用,然後向客戶追討,令人大感不滿。
聯絡電話無人接聽
鄧小姐與姚先生同為「 3」用戶,近日發覺賬單有不明短訊收費,查詢後「 3」職員指示他們自行致電內容供應商取消服務,但他們表示該公司所提供之號碼長期沒人接聽。「 3」並通知他們已代為向內容供應商繳費,再向其追討有關費用;他們對此安排極為反感。
「 3」回覆,鄧小姐曾透過手機登記服務,姚先生則經內容供應商的網頁申請;已向客戶解釋收費詳情及提供內容供應公司之名稱與聯絡方法,重申收費正確無誤。本報曾查詢「 3」是否會先代客戶繳費然後追討,該公司沒有回應。
取消服務仍被收費
林先生有一「 3」號碼供兒子使用, 6月被徵收短訊費後曾取消服務,惟 7、 8月仍被收費。「 3」表示 9月接獲林先生要求取消服務後,已即時聯絡有關內容供應商,辦理取消手續。
重複接獲收費短訊
電訊盈科用戶廖先生,同指收到不明短訊,細閱內容才獲悉須主動取消服務,否則會被收費。
他立刻致電取消,惟不久又收到相類短訊,每次也要取消服務令他不勝其煩;要求電盈停發有關短訊至其號碼卻遭拒絕。
電盈表示,短訊是由內容供應商發出,已向廖先生解釋,並建議他聯絡電訊管理局,登記拒收商業電子訊息。
檔案編號: 0822048、 0901105、 0903013、 0903075、 0905044
電管局建議
登記拒收訊息
電訊管理局指內容服務供應商與電訊商之間的債務轉移非《電訊條例》規管範圍,該局無權仲裁或調解電訊商與客戶間的金錢糾紛。另外,根據 2007年 12月生效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市民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後,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不可向有關號碼發送宣傳或推廣等訊息。登記熱線: 1835 000,登記後第 10個工作天開始生效。詳情可瀏覽:
http://www.ofta.gov.hk/zh/uem/main.html。
一卡兩號國內電話不受管
若手機號碼已登記「拒收訊息登記冊」,可拒收未經同意的商業電子訊息,包括由香港發出、在香港接收或發送至香港電話號碼;由內地發送至香港電話號碼亦受《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規管。但電訊管理局提醒市民,使用一卡兩號流動電話服務,當國內號碼收到由內地發出的商業短訊,由於當中並無香港聯繫,不受條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