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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一 1月 28, 2013 3: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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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4, 2005 7:05 pm
文章: 777
http://hk.news.yahoo.com/%E7%BE%8E%E8%A ... 2U-;_ylv=3

星島日報 -2013/1/27

不少智能手機用家都會替手機「越獄」(Jailbreak)或「解鎖」(Unlock),以獲得更大的使用權限,不用被電訊商「綁死」。但在美國,自本月26日起,有關行為會被視為非法!

所謂「越獄」,是指透過黑客製作和發布的工具,利用系統漏洞將iPhone或iPad設備中的操作權限作出更改,以突破蘋果官方的限制,從而使用第三方軟件。至於「解鎖」,則是破解針對有網絡鎖的iOS設備,例如iPhone或者3G版的iPad,從而任意使用其他電訊商的SIM卡和手機號碼。

不過,根據美國國會圖書館(Library of Congress)的最新規定,自1月26日起,未經手機電訊公司許可,擅自把手機「解鎖」或「越獄」,將屬違法。

不過,新規定只適用於26日以後購買的鎖碼手機。換言之,在之前購買的手機,仍可不經電訊商許可,合法「越獄」或「解鎖」。 事緣國會圖書館裁定,手機上的軟件只是授權給消費者使用,消費者無所有權,因此不受「公平使用」規定的保障。

美國國會早於1998年通過「數碼千禧年版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規定擅自使用有版權的內容及侵犯管理科技的數碼權,屬於非法行為。

而把手機「鎖碼」,使其只能使用一間通訊公司的軟件,受到此法的保障。但「越獄」的目的,正是要打破此種軟件的限制,令手機獲得「自由」,得以使用其他的電訊營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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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一 1月 28, 2013 4: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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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六 8月 27, 2005 9:13 pm
文章: 164
真金白銀買部手機, 都甘多限制, 美國佬上哂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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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一 1月 28, 2013 11: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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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二 3月 15, 2005 3:19 pm
文章: 15536
來自: 無間地獄
鬼佬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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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駛要"威" ! 最緊要" 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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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二 1月 29, 2013 9: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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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4, 2005 7:05 pm
文章: 777
政 寫:
鬼佬就是這樣


跟據 netgod (希望無記錯個名) 既經驗,下一部就係封殺所有Jailbreak 同 Unlock 既話題,...

順住落去的話,third party ROM 會唔會都受牽連呢?

xda-developer 之類既 forum 又會有幾大影響呢?

我地既特膠政府又會唔會照抄引人相同惡法呢?

唔準 unlock 同 jailbreak 會對總部有幾大影響呢? 會唔會北美水貨入貨價有下調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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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三 1月 30, 2013 3: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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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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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4, 2005 5:27 pm
文章: 18130
來自: 一個沒有壞人的地方
正所謂官商勾結, 你小市民算是乜?

不過, 話分兩頭! 今次針對是 "合約機"! 美國出手機, 只要肯簽約, 基本上是零機價! 咁部手機都唔算是你的! 佢限制你 unlock 都好合理! 而且佢講明, 合約完左之後, 佢會幫你 unlock 部手機!

個人睇法, 係法理上好合理! 但要政府出手當 criminal 去做就太過 "官商勾結" !!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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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三 1月 30, 2013 9: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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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4, 2005 7:05 pm
文章: 777
Kenny Li 寫:
正所謂官商勾結, 你小市民算是乜?

不過, 話分兩頭! 今次針對是 "合約機"! 美國出手機, 只要肯簽約, 基本上是零機價! 咁部手機都唔算是你的! 佢限制你 unlock 都好合理! 而且佢講明, 合約完左之後, 佢會幫你 unlock 部手機!

個人睇法, 係法理上好合理! 但要政府出手當 criminal 去做就太過 "官商勾結" !!


佢既論據好似唔係硬件擁有權,而是「手機上的軟件只是授權給消費者使用,消費者無所有權」。如果從硬件擁有權入到既話,可以直接判合約完成前不能轉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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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三 1月 30, 2013 2: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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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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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4, 2005 5:27 pm
文章: 18130
來自: 一個沒有壞人的地方
Andy Kong 寫:
Kenny Li 寫:
正所謂官商勾結, 你小市民算是乜?

不過, 話分兩頭! 今次針對是 "合約機"! 美國出手機, 只要肯簽約, 基本上是零機價! 咁部手機都唔算是你的! 佢限制你 unlock 都好合理! 而且佢講明, 合約完左之後, 佢會幫你 unlock 部手機!

個人睇法, 係法理上好合理! 但要政府出手當 criminal 去做就太過 "官商勾結" !!


佢既論據好似唔係硬件擁有權,而是「手機上的軟件只是授權給消費者使用,消費者無所有權」。如果從硬件擁有權入到既話,可以直接判合約完成前不能轉售了。


佢要作一個理由, 想點講都得架啦! 你買任何一件 "電子產品", 有邊樣唔使行軟件? 咁以後我買部 MacBook 就唔可以裝 3rd party software, 唔可以上咸網, 唔可以過左 12 點唔熄機瞓覺 ............ etc etc etc ...... 因為 「手機上的軟件只是授權給消費者使用,消費者無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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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三 1月 30, 2013 7: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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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23, 2005 4:48 am
文章: 916
來自: 聖法蘭亞根遜馬可勃羅德聖會亞洲至善堂司馬昭昭博士夫人第一紀念中學
Kenny Li 寫:
Andy Kong 寫:
Kenny Li 寫:
正所謂官商勾結, 你小市民算是乜?

不過, 話分兩頭! 今次針對是 "合約機"! 美國出手機, 只要肯簽約, 基本上是零機價! 咁部手機都唔算是你的! 佢限制你 unlock 都好合理! 而且佢講明, 合約完左之後, 佢會幫你 unlock 部手機!

個人睇法, 係法理上好合理! 但要政府出手當 criminal 去做就太過 "官商勾結" !!


佢既論據好似唔係硬件擁有權,而是「手機上的軟件只是授權給消費者使用,消費者無所有權」。如果從硬件擁有權入到既話,可以直接判合約完成前不能轉售了。


佢要作一個理由, 想點講都得架啦! 你買任何一件 "電子產品", 有邊樣唔使行軟件? 咁以後我買部 MacBook 就唔可以裝 3rd party software, 唔可以上咸網, 唔可以過左 12 點唔熄機瞓覺 ............ etc etc etc ...... 因為 「手機上的軟件只是授權給消費者使用,消費者無所有權」!!!


嘩, 呢個對於強國係好有啟發, 無授權俾民眾睇"發X公", 無授權民眾搵官員資料. 香港市民就會被控不誠實使用電腦,一發閃卡就即時俾控, 因為無授權發放閃卡.

_________________
愛德華嘉道理
Three 3G + iPhone 5s
Three 4G + LG G4

騙徒與受害人是一伙的 (如果沒有受害人嘅自欺欺人,騙徒很少有機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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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四 1月 31, 2013 10: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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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21, 2005 8:32 pm
文章: 1112
正如買windows 有授權聲明,所以買左只係買左使用權,我地冇權拎入面既code 黎修改,or 任抄去第二部機用

Macs都一樣,只係授權使用,不能裝係非macs以上既機...

_________________
MS>S1>iEdos>N1>iP4>897>DHD>AS>XS>LTE2>N4>XZ>5c>z1>N5>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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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四 1月 31, 2013 10: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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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4, 2005 7:05 pm
文章: 777
Kenny Li 寫:
Andy Kong 寫:
Kenny Li 寫:
正所謂官商勾結, 你小市民算是乜?

不過, 話分兩頭! 今次針對是 "合約機"! 美國出手機, 只要肯簽約, 基本上是零機價! 咁部手機都唔算是你的! 佢限制你 unlock 都好合理! 而且佢講明, 合約完左之後, 佢會幫你 unlock 部手機!

個人睇法, 係法理上好合理! 但要政府出手當 criminal 去做就太過 "官商勾結" !!


佢既論據好似唔係硬件擁有權,而是「手機上的軟件只是授權給消費者使用,消費者無所有權」。如果從硬件擁有權入到既話,可以直接判合約完成前不能轉售了。


佢要作一個理由, 想點講都得架啦! 你買任何一件 "電子產品", 有邊樣唔使行軟件? 咁以後我買部 MacBook 就唔可以裝 3rd party software, 唔可以上咸網, 唔可以過左 12 點唔熄機瞓覺 ............ etc etc etc ...... 因為 「手機上的軟件只是授權給消費者使用,消費者無所有權」!!!


不縷都係咁嫁啦,例就寫到隨時可以拉你,咁以後放生係人情,拉你係道理。

與前車距離不足兩秒可以落 charge 其實都係相同道理,因為當紅燈排隊起步個陣一齊轉燈開車,又或者係紅隧排隊比錢時,基本上唔會有車 keep 到 2秒。

PS: 車速在 10km/hr, 2 秒要保持 5.5m (18 呎) 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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