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 報 訊 】 五 名 自 由 行 遊 客 日 前 在 旺 角 先 達 廣 場 因 購 買 手 提 電 話 與 兩 名 店 員 發 生 爭 執 打 鬥 , 七 名 人 士 同 被 控 在 公 眾 地 方 打 鬥 罪 , 昨 於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提 訊 , 獲 控 方 不 提 證 供 起 訴 , 最 後 裁 判 官 准 許 各 人 以 五 千 元 簽 保 守 行 為 了 事 , 原 打 算 來 港 購 物 玩 樂 的 遊 客 興 致 大 減 , 而 其 中 一 人 更 因 足 部 受 傷 需 敷 石 膏 返 回 內 地 。
毋 須 留 案 底
七 名 被 告 順 序 為 店 舖 經 理 伍 競 偉 ( 三 十 九 歲 ) 、 店 員 王 逸 強 ( 二 十 六 歲 ) 、 內 地 遊 客 宋 偉 順 ( 四 十 二 歲 ) 、 安 衛 玲 ( 三 十 六 歲 ) 、 顧 蘇 明 ( 四 十 二 歲 ) 、 陳 鵬 廣 ( 五 十 歲 ) 及 許 增 紅 ( 四 十 歲 ) , 同 被 控 一 項 在 公 眾 地 方 打 鬥 罪 。 由 於 案 件 輕 微 加 上 眾 被 告 均 同 意 案 情 , 裁 判 官 批 准 各 人 自 簽 五 千 元 守 行 為 一 年 , 毋 須 留 案 底 。
案 情 指 , 五 名 遊 客 本 月 八 日 來 港 首 天 下 午 , 便 到 旺 角 先 達 廣 場 數 碼 世 紀 電 訊 專 門 店 選 購 手 提 電 話 , 並 向 女 店 員 吳 詠 欣 ( 譯 音 ) 表 示 要 購 買 三 部 諾 基 亞 7270 手 機 。 吳 向 眾 人 清 楚 指 出 , 因 該 店 未 有 存 貨 需 向 其 他 店 舖 購 入 , 故 此 他 們 在 落 單 後 必 須 購 買 , 對 方 表 示 同 意 , 惟 店 員 將 該 三 部 手 機 送 到 遊 客 手 中 時 , 他 們 發 現 沒 有 中 文 說 明 書 而 只 肯 答 應 購 買 其 中 一 部 , 雙 方 因 而 發 生 爭 執 , 吳 召 來 店 舖 經 理 ( 即 首 被 告 伍 競 偉 ) 及 同 事 ( 第 二 被 告 王 逸 強 ) 到 場 協 助 。
伍 及 王 到 場 後 加 入 爭 執 , 七 人 其 後 混 戰 約 兩 分 鐘 , 警 員 將 眾 人 拘 捕 。 顧 、 陳 及 許 送 院 治 理 , 身 體 數 處 紅 腫 和 擦 傷 , 許 因 足 部 骨 折 而 需 敷 石 膏 , 而 兩 名 店 員 拒 絕 接 受 治 理 , 惟 二 人 身 體 數 處 亦 出 現 紅 腫 。 五 名 遊 客 以 個 人 遊 身 份 來 港 , 需 於 本 月 十 五 日 前 離 開 , 其 中 陳 鵬 廣 在 庭 外 被 問 及 對 事 件 感 覺 時 立 刻 掩 臉 痛 哭 。
旅 客 不 友 善
經 理 伍 競 偉 則 跟 敷 石 膏 的 許 說 對 不 起 , 但 許 沒 有 回 應 。 伍 向 記 者 表 示 , 由 於 內 地 遊 客 較 喜 歡 講 價 , 但 因 為 根 據 公 司 規 定 , 店 員 需 要 向 由 其 他 店 舖 購 入 的 電 話 負 責 , 所 以 即 使 客 人 其 後 拒 絕 購 買 , 店 員 亦 需 要 私 下 付 款 。 他 曾 提 議 為 該 數 名 遊 客 另 找 中 文 說 明 書 , 但 被 拒 之 餘 , 對 方 態 度 亦 不 大 友 善 。
案 件 編 號 : KCCC56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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